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2013年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为依法保障我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市教育局《关于2013年合肥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合教[2013]8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坚持义务教育的均衡性、公益性、普惠性原则,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好上学、上好学”的需求,严格执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
二、招生原则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实行“划片、就近、免试”和“两个一致”的原则,符合以下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到居住地所在学区学校入学,即: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一致并单独立户;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地址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证地址一致。
三、招生办法
(一)幼儿园招生
今年,我区各幼儿园招收年满3周岁(2010年8月31日及此日前出生)的健康儿童入园。家长于 7月1—2日持户口簿、儿童出生医学证明、儿童计划免疫证(须经疫苗接种地点查验盖章),并携幼儿到居住地附近的有办学许可证的幼儿园报名。补报名时间为:7月11—12日。
(二)公办小学入学
凡户籍在我区,年满6周岁(2007年8月31日及此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儿童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须经疫苗接种地点查验盖章)等材料,于7月1日-7月2日,到学区内小学办理入学报名手续,7月11日-7月12日小学新生补报名,7月30日前各校发放2013年新生入学录取通知书。
(三)公办初中招生
集体报名:初中招生全区统一报名时间为6月20日-26日。凡有小学毕业生的学校,以校为单位,按规定时间到区招办集体办理报名手续。
单独报名:户口和实际居住地在我区,但在外区或外地就读等其他特殊情况的小学毕业生,如回我区就读初中,须出具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同时提供复印件)、户口簿、房产证、小学完成证书或学籍表(须学校盖章)、一张一寸半身脱帽彩色照片。6月27日-28日,单报生到区社会发展局招办(地点:合肥市第六十八中学,翠微路500号)办理单独报名手续。补报名时间为7月1日-2日。8月5日前各校发放2013年初中新生入学录取通知书。
(四)民办学校招生
民办学校的招生报名时间为6月8日至6月9日,6月20日前完成新生录取工作。本区民办学校的自主招生办法、招生计划、招生广告及招生简章须经社会发展局审核后方可向社会公布实施。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应在社会发展局及公证部门的监督下,于6月15日-16日采取电脑派位的方式录取新生。严禁通过各种形式的考试、考核录取新生,严禁超出教育部门核定的招生人数招生。民办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及收费方式等按价格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执行。
(五)特长生招生
经省市批准我区合肥市第六十八中学和合肥一六八玫瑰园学校今年初中将招收体育和艺术特长生。两所学校招收特长生人数比例不超过学校当年招生总数的15%。具有相关特长的小学毕业生,在本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由毕业学校推荐,招收校招生办公室审核,招收相应的特长生。招收特长生的学校、招生条件、招生计划等招生办法报市教育局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布执行。录取的特长生名单必须公示。严禁学校以招收特长生为名招收择校生,严禁学校以选拔性文化考试(测试)等方式录取特长生。
(六)特殊群体入学
1、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各中小学不得拒绝接收学区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要积极引导动员学区内视残、听残儿童少年到合肥特殊教育中心就读。
2、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我区将继续贯彻落实市教育局《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保障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的通知》(合教〔2010〕111号)精神,扎实做好我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7月16日至8月13日期间每周二全天,携带在我区的暂住证或居住证(1年及以上)、经商营业执照或合法的务工劳动合同、户口簿和身份证(升入初中的学生,报名时还应出示小学完成证书或经过学校盖章的学籍表),到暂住证或居住证地址就近的定点学校办理报名登记手续,符合条件的由区招生办公室统筹安排到相对就近的定点学校入学。
今年我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定点学校为15所。小学11所:朝霞小学、朝霞小学汇林园校区、莲花小学、南艳小学、习友小学、锦绣小学、锦绣小学卧云校区、临湖小学、方兴小学、芙蓉小学、翡翠学校。初中4所:59中学、60中学、68中学、72中学。
3、留守儿童少年入学。各校要采取措施,在社区委的关心支持下,确保学区适龄留守儿童少年按时入学。
4、港澳台胞、侨居人员子女入学由市外办(市侨办)或市台办出具证明,由市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5、适龄儿童少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凭相关证明材料,与本区适龄儿童少年享受同等义务教育入学政策。
(1)适龄儿童少年父母中一方户口不在我区,适龄儿童少年户口随另一方在本行政区内并实际居住。
(2)适龄儿童少年父母离异,其子女户籍随法定监护人在本行政区内并实际居住。
(3)适龄儿童少年父母均为现役军人(含武警)或公派出国人员,其子女户籍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本行政区内并实际居住。
(4)在我市的现役军人(含武警)子女,在本行政区内实际居住。
(5)烈士子女。
(6)根据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合肥人才特区”的实施意见》(合发〔2012〕17号)精神,我市引进的领军人才和高端人才子女。
(七)其它
1、对于不符合“两个一致”原则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须凭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区内的房产证等相关材料,由区招生办公室统筹安排到有学额的学校入学。
2、区内企业引进的优秀人才,其适龄子女不符合上述入学条件,由企业或企业工会出具证明,携带相关材料,经区招商局或工会联合会审核后,区招生办公室统筹安排到定点学校入学。
3、各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切实保障学区内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及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按时接受义务教育。
四、进一步规范招生和办学行为
(一)各中小学要自觉维护招生政策及招生计划的严肃性,认真落实招生计划,不得擅自扩大招生规模和招生范围,不得提前招生,不得扰乱招生秩序。各校在招生中应服从区招办统一安排与协调,要顾全大局、通力协作,确保完成我区今年中小学、幼儿园招生任务。凡有违规招生行为的学校,一经查实,对学校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责任追究。学校年度内评优评先实行“一票否决”。
(二)为切实体现教育的公平、公正,杜绝不正之风,我区公办中小学严禁跨行政区招生,严格控制跨学区择校,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班额,严禁收取与入学挂钩的各种捐资助学费用。各校招收的择校生比例不得超过4%,对控制择校的执行情况将实行责任追究。招生结束后,各学校要把招生结果按照省教育厅要求及时公告。各校不得擅自提前招生、超计划招生,不得以考试、测试等方式选拔录取学生,各学校学生分班严格实行“阳光分班”,严禁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和各种形式的实验班、特色班、特长班等。
(三)各校要遵循教育规律,关心儿童少年身心健康,严格控制班额,公办、民办中小学每班班额不得超过省规定标准。
(四)各校要按照省教育厅和市教育局学籍管理的统一规定,为2013年新生注册学籍,同时采用学籍管理系统为学生建立电子学籍档案,并于2013年9月15日前上报区社会发展局。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领导,统一协调,顺利实施2013年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合肥经开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王家和
副组长:李应天、周广勋
成 员:社会发展局、人事劳动局、财政局、经贸局、工会、城市管理局、招商一局、招商二局、各社区委分管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社会发展局。
主 任:彭桂贞
副主任:卢钟毓、陈其安
成 员:李 靖、陈维严、周 芳、区内各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
各校要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相关工作人员,确定专人负责。
六、相关要求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维护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政策的严肃性。各中小学、幼儿园要服从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协调,顾全大局、精心组织、规范操作,确保招生工作规范有序和公开、公平、公正。
(二)要通过学校宣传栏、家长会、其他媒体等形式,加大招生政策的宣传力度,增加招生工作的透明度。各校在招生中要进一步加强行风和师德建设,坚决制止任何形式的乱收费行为,争取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支持和理解;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的意见与建议,并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三)要进一步增强招生工作人员服务意识,对群众反映的子女上学、升学问题要热情接待、耐心解释、及时处理,不推诿,不扯皮。凡发生违规招生行为的,对公办学校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要遵守招生纪律,坚持招生原则,维护教育形象,自觉排除干扰,勤政廉政,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